摘要: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基本性质是企业法人。俱乐部剩余权利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两项内容。除运动员不能取得剩余控制权外,其他各生产要素提供者均有可能对俱乐部拥有一定内容的剩余权利。职业体育实践中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素提供者,导致俱乐部剩余权利结构偏离一般企业形态,应加以引导和规制。明确俱乐部剩余权利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有利于推进和完善我国多元化职业体育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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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成栋. 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权利的归属[J].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8, 44(1): 47-51.
YAN Chengdong.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residual rights to professional sports clubs[J]. Journal of Chengdu Sport University, 2018, 44(1): 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