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 2024, Vol. 50 ›› Issue (6): 55-61.doi: 10.15942/j.jcsu.2024.06.007
熊瑛子1, 马雪莹2
XIONG Yingzi1, MA Xueying2
摘要: 未成年人学校体育伤害案件中,学生年龄对校方注意义务的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认知较为笼统,校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各异,不利于维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权益,亦不利于提升校方组织体育活动的热情。本研究基于241份司法裁判文书得出以下结论:校方注意义务可分为事前安全教育、事中监管和事后救助3个方面。在事前和事后阶段,学生年龄与校方注意义务的关联度不大;而在事中监管方面,学生年龄与校方注意义务呈负相关规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校方责任的认定应当严格遵照学生年龄及其所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危险预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开展,校方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还应继续细化为3个年龄阶段:9至12周岁、13至15周岁和16至17周岁。
中图分类号: